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團體如查明罷免書簽署人有不實者,或於向該團體提出罷免書之日起三日內,經原簽署人撤回簽署者,應即剔除,其因剔除致不足法定人數時,應於收到該罷免書之日起五日內退還,並副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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