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30 條
快速跳轉
罷免案應以書面提出,敘述理由,經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向該團體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0條,進行罷免案的提出必須以書面方式,並且要敘述理由。在簽署方面,需要達到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的簽署數量,才能向相關團體提出罷免案。同時,需要副本知會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