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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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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案應以書面提出,敘述理由,經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向該團體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0條,進行罷免案的提出必須以書面方式,並且要敘述理由。在簽署方面,需要達到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的簽署數量,才能向相關團體提出罷免案。同時,需要副本知會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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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30 條規定:「罷免案應以書面提出,敘述理由,經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向該團體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