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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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因罷免案舉行會議時,應將罷免書及答辯書同時分發各出席人,並現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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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36 條的規定,當人民團體舉行罷免案的會議時,應將罷免書及答辯書同時分發給出席的人,並且要在現場公告。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所有出席者都能夠取得相關的文件,並能夠即時了解罷免案的內容。這樣可以促進討論和辯論的公正性,以便做出正確的決策。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民團體召開罷免會議,主辦單位應該將罷免書和答辯書打印並分發給每個出席者,同時在會議場地公告上貼出相關文件的內容,以便出席者可以事先了解並準備討論。這樣可以確保整個罷免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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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