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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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案如經否決,在本任期內對同一被罷免人所擔任之同一職務,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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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7條規定,如果一個罷免案因被否決而失敗,同一個被罷免人在本任期內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被提出罷免案。這條法規旨在防止重複提出相同的罷免案而對被罷免人造成騷擾或恶意。例如,如果某個人因某個理由而被提出了罷免案,但該案最終無法獲得通過,則在這個任期內就不能再以同樣的理由提出相同的罷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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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