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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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會團體之財務查核由監事會為之。監事會於定期舉行監事會議時依規定之職權執行定期查核,必要時得舉行臨時監事會議執行臨時查核。
- 2.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抽查社會團體之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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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22 條的規定,社會團體的財務查核是由監事會負責執行。監事會在定期舉行監事會議時,按照規定擔任查核的職權,進行定期查核。在必要時,監事會也可以舉行臨時監事會議進行臨時查核。此外,主管機關有權根據實際需要進行抽查社會團體的財務情況。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是由內政部所制定和管理的法規,用於規範社會團體的財務運作。社會團體根據內政部的規定,需要設立監事會對財務進行查核,確保財務運作的透明度和合規性。此外,主管機關即內政部也有權抽查社會團體的財務情況,以確保其正常運作和依法執行。例如,內政部可以要求社會團體提供相關財務文件和報告,並進行審核和檢查。 總結來說,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了社會團體的財務查核責任和主管機關的抽查權力。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社會團體的財務運作合規、透明,並維護公眾利益和財務安全。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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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