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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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會團體各項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及會計報告表冊,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 2.前項已屆滿保管年限之財務檔案,經監事會點驗後得予銷燬,其因特殊原因,得將保管年限經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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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內容,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1條共有兩項款式: 1. 根據第一項,社會團體應將各項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及會計報告表冊保存至少十年。此外,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則不在此限。 2. 根據第二項,當已屆滿保管年限的財務檔案,經監事會點驗後可以予以銷燬。然而,如果因為特殊原因需要延長保管年限,則需經由經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才可進行延長。 以上是根據所提供的法條進行的解釋,相關參考資料可以參考《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並且以最新版本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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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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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