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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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處理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定期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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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0條規定,社會團體在處理財務收支時,不得有匿報或虛報的情事,同時應定期公告財務狀況。這條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眾和投資者的權益,確保社會團體的財務報告準確透明,防止虛偽行為的發生。 關於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0條的執行,可以參考以下資料: 《社會團體法》第20條-財務管理,中華民國行政院法規專區,1992年12月28日修法,第18條修正,最後修改日:2017年11月2日,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120 根據上述法規,《社會團體法》第20條規定,社會團體在處理財務收支時,不得有匿報或虛報的情事,同時應定期公告財務狀況。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社會團體在財務報告中故意隱瞞或虛報收入或支出,損害了投資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那麼該團體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並賠償受損害的人。同時,社會團體應該遵守公告財務狀況的規定,向公眾公開其財務狀況,確保信息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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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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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