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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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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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3條,社會團體的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如果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則在決算時應按照權責發生制進行調整。 參考資料: -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行政院公報,2020.11.19,第201卷第30期:根據2020年修正的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3條,明確規定社會團體的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並要求在決算時進行調整。
- 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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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