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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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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調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3條,社會團體的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如果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則在決算時應按照權責發生制進行調整。 參考資料: -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行政院公報,2020.11.19,第201卷第30期:根據2020年修正的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3條,明確規定社會團體的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並要求在決算時進行調整。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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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3 條規定:「社會團體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調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