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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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會團體應備日記簿,其有財產者應置財產登記簿,並得視實際需要自行編訂其他帳簿。
- 2.社會團體年度預算金額逾新臺幣三百萬元者,應另備總分類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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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社會團體在處理財務時,應該設置日記簿,如果有財產則還應該設置財產登記簿,並根據實際需要編訂其他帳簿。此外,如果社會團體的年度預算金額超過新台幣三百萬元,則還需要額外備份總分類帳簿和明細分類帳簿。 根據最新的《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4條第1款中的「日記簿」和「財產登記簿」的要求可以找到相關範例。例如,社團A在營運過程中使用了日記簿來記錄每天的收入和支出。此外,社團A還擁有一些固定資產,如設備或房地產,因此他們使用財產登記簿來詳細記錄和管理這些資產。 第4條第2款中關於「總分類帳簿」和「明細分類帳簿」的要求,需注意社團的年度預算金額是否超過三百萬元。如果超過了這個金額,社團就需要準備額外的帳簿來管理預算款項。舉個例子,假設社團B的年度預算金額達到了四百萬元,他們需要備份總分類帳簿來記錄所有收入和支出的總類別,並準備明細分類帳簿來更詳細地分類和管理這些項目。 以上資料與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4條的要求相關。請注意,這些資料只是作為參考,如果需要確切的規定和指導,請參考相關法律和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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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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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