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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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財務會計之計算,以新臺幣元為記帳單位,如屬外幣應折合新臺幣為記帳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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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社會團體的財務會計計算以新臺幣元為記帳基礎單位,若涉及到外幣收支,則需要將外幣金額換算成新臺幣金額後進行記帳。這表示社會團體在財務會計上需要使用新臺幣元作為統一的計算和報表記錄單位,以便進行財務分析和核算。例如,如果社會團體收到一筆美元捐款,則需要按照當時的匯率將其換算成相應的新臺幣金額後再進行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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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