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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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會計憑證種類如下: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 2.年度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者,得以原始憑證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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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7條是有關會計憑證種類及使用的規定。根據這條規定,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兩種。原始憑證是指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並且作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的憑證。而記帳憑證則是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的責任,並且作為記帳所根據的憑證。 根據此規定的第2點,年度預算金額在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的社會團體,在記帳時可以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所根據的憑證。 至於範例,我找到了《社會團體財務處理程序及繳庫手續辦理要點》,該文件明確列出了各種會計憑證的範例。例如,原始憑證的範例包括收據、發票、支票、給付單據等。記帳憑證的範例則包括領給單、提款單、報銷單、支付文件等。 總結來說,根據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7條,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兩種。對於預算金額在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的社會團體,可以使用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所根據的憑證。這些規定可參考《社會團體財務處理程序及繳庫手續辦理要點》中所列的相關會計憑證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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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