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條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教育會之指導、監督,應會同或副知該教育會主管機關為之。
根據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該條規定了教育會法第三條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教育會之指導、監督的相關事項。根據此規定,教育會的指導和監督由主管機關與相應的教育會主管機關共同或由副主管機關執行。這意味著主管機關需要與相關的教育會主管機關合作,共同進行教育會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舉例來說,假設某教育會負責管理國小的課後輔導課程。根據本法第三條,該教育會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能是教育部或地方教育局)需要與該教育會主管機關(可能是國小學校或教育局)共同合作,進行對該教育會的指導和監督。主管機關可能會提供政策指導、執行監督活動,並與相關機關協調合作,以確保課後輔導課程的有效運作和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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