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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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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2.教育會之目的事業,應受教育部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指導、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會法第3條,教育會的主管機關是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意味著教育會的運作和管理須受到相關政府機關的指導和監督。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教育會的目的事業必須遵循教育部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監督。這確保了教育會在執行其目的事業時能夠符合相關的教育政策和法規。

立法沿革 4

(0200117 制定)

教育會之職務如左:   一、關於地方教育之研究、設計及改進事項。   二、關於增進人民生活上知識之指導事項。   三、關於地方教育之調查、統計及編纂事項。   四、舉辦各項教育研究會、學術講演會。   五、舉辦各種教育事項,但須經監督機關之核准。   六、關於教育事項,得建議於教育行政機關,並答覆行政機關之諮詢。   七、處理教育行政機關委辦事項。   八、辦理其他合於教育會宗旨之事項。

(0331012 全文修正)

教育會之主管官署在中央為社會部,在地方為省市縣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教育部或各省市縣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為其目的事業主管官署。

(0740521 全文修正)

教育會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社會處(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教育會之目的事業應受教育部或各省(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指導、監督。

立法理由一、根據原行政機關體制及一般職業團體法所定主管機關之立法體例酌予修正。   二、將教育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改列第二項,以期明確。

(0910402 修正)

教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教育會之目的事業,應受教育部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指導、監督。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刪除主管機關在省為省政府社會處之規定,另配合地方制度法之施行,提升直轄市主管機關之層級為「直轄市政府」。   二、第二項刪除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導、監督教育會之目的事業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0200117 制定)

教育會之職務如左:   一、關於地方教育之研究、設計及改進事項。   二、關於增進人民生活上知識之指導事項。   三、關於地方教育之調查、統計及編纂事項。   四、舉辦各項教育研究會、學術講演會。   五、舉辦各種教育事項,但須經監督機關之核准。   六、關於教育事項,得建議於教育行政機關,並答覆行政機關之諮詢。   七、處理教育行政機關委辦事項。   八、辦理其他合於教育會宗旨之事項。

(0331012 全文修正)

教育會之主管官署在中央為社會部,在地方為省市縣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教育部或各省市縣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為其目的事業主管官署。

(0740521 全文修正)

一、根據原行政機關體制及一般職業團體法所定主管機關之立法體例酌予修正。   二、將教育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改列第二項,以期明確。

(0910402 修正)

一、第一項刪除主管機關在省為省政府社會處之規定,另配合地方制度法之施行,提升直轄市主管機關之層級為「直轄市政府」。   二、第二項刪除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導、監督教育會之目的事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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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會法第 3 條規定:「教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教育會之目的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會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會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