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教育會法4

快速跳轉

教育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教育之研究、設計、改進建議事項。 二、關於協助指導增進國民生活知識事項及終身教育的推動。 三、關於協助教育之調查、統計及書刊編纂事項。 四、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五、關於會員之福利互助及協調連繫事項。 六、關於教育政策及法令之協助推行事項。 七、關於接受機關或團體委託辦理有關教育事項。 八、關於教育活動及社會運動參加事項。 九、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會法第4條的規定,教育會的任務包括以下內容: 1. 關於教育之研究、設計、改進建議事項。 這項任務是指教育會負責研究、設計、提出教育改進的建議事項。 2. 關於協助指導增進國民生活知識事項及終身教育的推動。 這項任務是指教育會負責協助指導增進國民生活知識,並推動終身教育。 3. 關於協助教育之調查、統計及書刊編纂事項。 這項任務是指教育會負責協助進行教育調查、統計工作,以及編纂教育相關書籍和資料。 4. 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這項任務是指教育會負責舉辦會員的公益事業。 5. 關於會員之福利互助及協調連繫事項。 這項任務是指教育會負責協助會員的福利互助,並協調連繫會員之間的事項。 6. 關於教育政策及法令之協助推行事項。 這項任務是指教育會負責協助推行教育政策和法令。 7. 關於接受機關或團體委託辦理有關教育事項。 這項任務是指教育會負責接受機關或團體的委託,並辦理與教育相關的事項。 8. 關於教育活動及社會運動參加事項。 這項任務是指教育會負責參加舉辦教育活動和社會運動。 9. 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這項任務是指教育會根據其他法令的規定,負責辦理相應的事項。 以上是對教育會法第4條內容的釋義,參考資料為《教育會法》及相關法令。

立法沿革 4

(0200117 制定)

教育會分左列各種:   一、區教育會。   二、縣市教育會。   三、省教育會或行政院直轄市市教育會。

(0331012 全文修正)

教育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地方教育之研究設計及建議改進事項。   二、關於增進人民生活上知識之指導事項。   三、關於地方教育之調查統計及編纂事項。   四、舉辦各種教育研究會及學術講演會。   五、舉辦各種教育事項,但須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核准。   六、關於一般教育事項,得建議於教育行政機關。   七、處理各主管官署委辦或諮詢事項。   八、辦理其他合於教育會宗旨之事項。

(0740521 全文修正)

教育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教育之研究、設計、改進建議事項。   二、關於協助指導增進國民生活知識事項。   三、關於協助教育之調查、統計及書刊編纂事項。   四、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五、關於會員之福利互助及協調聯繫事項。   六、關於教育政策及法令之協助進行事項。   七、關於接受機關或團體委託辦理有關教育事項。   八、關於教育活動及社會運動參加事項。   九、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立法理由一、原第一款、第三款側重地方教育之研究、調查等事項,未盡涵蓋教育會之功能,爰將「地方」二字刪除。又依教育會係協助教育機關發展教育之精神,修正第一款至第三款如上,及增訂第六款。   二、原第四款、第五款移列為修正第八款,原第六款納入修正第一款。   三、配合第一條所定教育會之宗旨在於增進教育人員福利,增訂第四款至第五款與會員有關之事項。

(1031024 修正)

教育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教育之研究、設計、改進建議事項。   二、關於協助指導增進國民生活知識事項及終身教育的推動。   三、關於協助教育之調查、統計及書刊編纂事項。   四、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五、關於會員之福利互助及協調連繫事項。   六、關於教育政策及法令之協助推行事項。   七、關於接受機關或團體委託辦理有關教育事項。   八、關於教育活動及社會運動參加事項。   九、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立法理由一、修正原條文第二款。   二、近代知識和科技急劇發展,知識型經濟已為國際主流,因此為提升國民素質及國家競爭力,終身學習成為社會教育亟需推廣的重要工作,爰增列終身學習為教育會之任務。

  • 法令名詞
(0200117 制定)

教育會分左列各種:   一、區教育會。   二、縣市教育會。   三、省教育會或行政院直轄市市教育會。

(0331012 全文修正)

教育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地方教育之研究設計及建議改進事項。   二、關於增進人民生活上知識之指導事項。   三、關於地方教育之調查統計及編纂事項。   四、舉辦各種教育研究會及學術講演會。   五、舉辦各種教育事項,但須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核准。   六、關於一般教育事項,得建議於教育行政機關。   七、處理各主管官署委辦或諮詢事項。   八、辦理其他合於教育會宗旨之事項。

(0740521 全文修正)

一、原第一款、第三款側重地方教育之研究、調查等事項,未盡涵蓋教育會之功能,爰將「地方」二字刪除。又依教育會係協助教育機關發展教育之精神,修正第一款至第三款如上,及增訂第六款。   二、原第四款、第五款移列為修正第八款,原第六款納入修正第一款。   三、配合第一條所定教育會之宗旨在於增進教育人員福利,增訂第四款至第五款與會員有關之事項。

(1031024 修正)

一、修正原條文第二款。   二、近代知識和科技急劇發展,知識型經濟已為國際主流,因此為提升國民素質及國家競爭力,終身學習成為社會教育亟需推廣的重要工作,爰增列終身學習為教育會之任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教育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會法第 4 條規定:「教育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教育之研究、設計、改進建議事項。 二、關於協助指導增進國民生活知識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會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會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