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之經費收入,應存入金融機構或郵政機關;基金及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並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根據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教育會的經費收入應該存入金融機構或郵政機關。基金及其孳息應該專戶存儲,除非經理事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否則不得動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教育會收到了一筆捐款,根據該條規定,這筆款項應該存入指定的金融機構或郵政機關的帳戶中。如果教育會有一個基金,該基金及其孳息應該被專門存放在一個指定的專戶中,除非經過理事會的通過並且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否則不得使用這筆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