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之會務涉及理事會及監事會之職權,須共同協議時,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應各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監事各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根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的規定,教育會在涉及理事會和監事會職權方面需要共同協商時,可以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該聯席會議的決議應該要求理事和監事的過半數人員出席,並且出席的理事和監事中的過半數人員同意才能執行。 參考資料: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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