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根據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27條,教育會的理事和監事在理事會議和監事會議中應該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如果他們連續兩次無故缺席,將被視為辭職。 參考法條: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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