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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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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27條,教育會的理事和監事在理事會議和監事會議中應該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如果他們連續兩次無故缺席,將被視為辭職。 參考法條: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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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教育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