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受停權處分之會員(代表)人數,不計入全體會員(代表)人數中。
根據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26條,當教育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受到停權處分的會員(代表)所佔的人數不會被計入全體會員(代表)的人數之中。這意味著受到停權處分的會員(代表)在會議上沒有投票權,無法參與會議的決策過程。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教育會有100位會員(代表),其中有5位會員(代表)受到停權處分,根據這條法條,這5位受到停權處分的會員(代表)將不會被計入會議的出席人數中,只有剩下的95位會員(代表)才能參與會議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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