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舉行會員(代表)大會時,其主席依下列規定之: 一、以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由理事、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二、由理事、監事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中共同推定若干人,組織主席團,輪任主席。
根據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25條,教育會在舉行會員(代表)大會時,主席的選舉方式有以下規定: 一、若理事長有出席,則由理事長擔任主席。若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則由理事和監事互相推薦一個人擔任主席。 二、由理事和監事從常務理事和常務監事中共同推選若干人組成主席團,輪流擔任主席。 舉個參考範例,假設教育會在舉行會員大會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根據第一項規定,理事和監事推薦了一個人擔任主席。然後根據第二項規定,理事和監事從常務理事和常務監事中選出了三人組成主席團,分別輪流擔任主席。這樣的選舉方式符合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25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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