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了教育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後的相關要求。 根據第1項規定,教育會在會議結束後的十五日內,應將會議紀錄分送給應出席的人員,並函報相關的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表示會議紀錄需要保留並提供給相關的人員和機關參考。 根據第2項規定,如果會議的決議需要進行專案處理,應報請相關機關核辦,並將處理情形或結果提報下次會議。換句話說,如果會議決議需要進一步的處理,教育會需要將相關事項提交給相關機關辦理,並在下次會議上討論處理情形或結果。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教育會的會議紀錄得到保留,並提供給相關人員和機關參考,同時也確保會議決議得到適當的處理。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沒有特定的範例與此法條有直接相關的議案或情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