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分區選出代表者,其地域之區分及應選出代表名額比例,應經理事會通過,並函報該管主管機關。
根據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23條,教育會在選出代表時,應將地區進行區分,並根據法規定選出相應的代表名額比例。整個程序需要由理事會通過並函報主管機關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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