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教育會團體利益者,得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根據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22條,若教育會的會員(代表)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教育會團體利益,教育會得依照教育會法第31條的規定,經由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來進行除名處分。 這表示當教育會的會員(代表)違反了法令、章程或對教育會造成損害時,教育會有權根據教育會法第31條進行除名的處分。除名的決議需由會員(代表)大會進行,並經過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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