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五、財產之處分。
根據教育會法第31條,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需要達到以下條件: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且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然而,涉及以下事項的決議則需要達到更高的條件:一、章程的更改。二、會員和會員代表的除名處分。三、理事和監事的解任。四、清算的決議和清算人的選派。五、財產的處分。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教育會的會員大會要決議更改章程,根據教育會法第31條的規定,至少需要過半數的會員(代表)出席,且他們中過半數同意。然而,如果涉及會員和會員代表的除名處分,根據同一法條,則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且他們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他涉及理事和監事的解任、清算的決議和清算人的選派,以及財產處分的決議也需要達到這些更高的要求。 參考資料: 教育部「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17條-27條
教育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及常年費。 二、地方政府補助費。 三、特別捐。 四、資金之孳息。
教育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五、財產之處分。
立法理由一、原第二十九條前段、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合併修正,列為第三十一條。 二、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暨財產之處分,為教育會之重大事項,爰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增列為第四款及第五款。 三、參照一般職業團體立法例,對於重大事項之決議,將原規定「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修正為「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織上同意行之」。
教育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及常年費。 二、地方政府補助費。 三、特別捐。 四、資金之孳息。
教育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原第二十九條前段、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合併修正,列為第三十一條。 二、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暨財產之處分,為教育會之重大事項,爰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增列為第四款及第五款。 三、參照一般職業團體立法例,對於重大事項之決議,將原規定「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修正為「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織上同意行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