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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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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會議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育會法第30條有兩項規定。首先,根據第一項,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集應在會議前的十五日前進行通知。然而,在緊急情況下,如果通知已送達並能夠適時參加會議的人,則不受此時間限制的限制。其次,在第二項中規定,會議可以請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參考資料: 《教育會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30001

立法沿革 4

(0200117 制定)

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之除名。   三、職員之退職。   四、清算人之選舉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0331012 全文修正)

教育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常務理事或理事長召集之。   前項定期會議,每年一次。

(0740521 全文修正)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二十八條增列。

(1031024 修正)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   前項會議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立法理由基於尊重團體自治自律原則及落實政府管理最小化,將教育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均須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之規定,修正為得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移列為第二項,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送達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200117 制定)

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之除名。   三、職員之退職。   四、清算人之選舉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0331012 全文修正)

教育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常務理事或理事長召集之。   前項定期會議,每年一次。

(0740521 全文修正)

一、新增條文。   二、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二十八條增列。

(1031024 修正)

基於尊重團體自治自律原則及落實政府管理最小化,將教育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均須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之規定,修正為得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移列為第二項,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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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會法第 30 條規定:「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會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會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