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法第30條有兩項規定。首先,根據第一項,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集應在會議前的十五日前進行通知。然而,在緊急情況下,如果通知已送達並能夠適時參加會議的人,則不受此時間限制的限制。其次,在第二項中規定,會議可以請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參考資料: 《教育會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30001
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之除名。 三、職員之退職。 四、清算人之選舉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教育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常務理事或理事長召集之。 前項定期會議,每年一次。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二十八條增列。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 前項會議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立法理由基於尊重團體自治自律原則及落實政府管理最小化,將教育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均須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之規定,修正為得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移列為第二項,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之除名。 三、職員之退職。 四、清算人之選舉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教育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常務理事或理事長召集之。 前項定期會議,每年一次。
一、新增條文。 二、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二十八條增列。
基於尊重團體自治自律原則及落實政府管理最小化,將教育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均須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之規定,修正為得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移列為第二項,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