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法第29條規定了教育會的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集方式和會議形式。根據該條款: 1. 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這些會議必須經過理事會的決議,由理事長召集: -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 臨時會議在理事會認為必要、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 2. 如果無法依法召集上述會議,則可以由主管機關指定一名理事召集。 根據這些規定,教育會的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集必須得到理事會的決議,並由理事長召集。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而臨時會議可以在理事會認為必要、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的情況下召開。如果無法按照法律要求召集這些會議,則需要由主管機關指定一名理事召集。 參考資料: - 教育會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33)
教育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教育會選舉之職員,因有不得已之事由,得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其因職務上違犯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得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或由主管官署將其解職。
會員(代表)大會分左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七條修正,俾教育會召開大會之規定,益加明確。
教育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教育會選舉之職員,因有不得已之事由,得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其因職務上違犯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得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或由主管官署將其解職。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七條修正,俾教育會召開大會之規定,益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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