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得依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後聘僱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教育會法第28條規定,教育會可以依照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這些人員將根據理事長的指示來辦理會務。在聘僱之前,必須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後方可聘僱,並且需將相關資料報告給主管機關作為備查。例如,如果一個教育會需要聘僱一位行政助理來協助處理會務,那麼這個聘僱行為必須經過理事會的審議通過,並且將相關資料報告給主管機關。
教育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幹事會、理事會召集之。
教育會職員改選完成後,應於十日內造具職員略歷,連同會員增減名冊,呈報當地各主管官署備案,各該主管官署應將改選總報告表分別逐級轉報社會部及教育部備案,其整理與改組時同。
教育會得依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後聘僱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二十六條,增列教育會得聘僱會務工作人員辦理會務。
教育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幹事會、理事會召集之。
教育會職員改選完成後,應於十日內造具職員略歷,連同會員增減名冊,呈報當地各主管官署備案,各該主管官署應將改選總報告表分別逐級轉報社會部及教育部備案,其整理與改組時同。
一、新增條文。 二、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二十六條,增列教育會得聘僱會務工作人員辦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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