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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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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得依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後聘僱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會法第28條規定,教育會可以依照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這些人員將根據理事長的指示來辦理會務。在聘僱之前,必須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後方可聘僱,並且需將相關資料報告給主管機關作為備查。例如,如果一個教育會需要聘僱一位行政助理來協助處理會務,那麼這個聘僱行為必須經過理事會的審議通過,並且將相關資料報告給主管機關。

立法沿革 3

(0200117 制定)

教育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幹事會、理事會召集之。

(0331012 全文修正)

教育會職員改選完成後,應於十日內造具職員略歷,連同會員增減名冊,呈報當地各主管官署備案,各該主管官署應將改選總報告表分別逐級轉報社會部及教育部備案,其整理與改組時同。

(0740521 全文修正)

教育會得依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後聘僱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二十六條,增列教育會得聘僱會務工作人員辦理會務。

  • 主管機關名詞
(0200117 制定)

教育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幹事會、理事會召集之。

(0331012 全文修正)

教育會職員改選完成後,應於十日內造具職員略歷,連同會員增減名冊,呈報當地各主管官署備案,各該主管官署應將改選總報告表分別逐級轉報社會部及教育部備案,其整理與改組時同。

(0740521 全文修正)

一、新增條文。   二、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二十六條,增列教育會得聘僱會務工作人員辦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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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會法第 28 條規定:「教育會得依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後聘僱之,並報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會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會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