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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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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本法之規定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屬之教育會依本法規定解散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會法第27條,理事和監事如果屬於以下情況之一,應立即解任並由候補理事和候補監事按照次序填補缺額: 一、喪失會員資格的人。 二、因故辭職,並經理事會或監事會通過決議的人。 三、根據本法的規定被罷免或解除職務的人。 四、所屬的教育會根據本法的規定被解散的人。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例如《法律百科全書》第二版,教育會法第27條規定了理事和監事被解任的情況,並列出了喪失會員資格、辭職、被罷免或解除職務,以及所屬教育會被解散的情況。這些都是理事和監事被解任的合法理由。 例如,如果某個教育會的理事因為失去了會員資格,比如他不再符合該教育會的會員資格要求,那麼根據教育會法第27條,他應該立即被解任。另一個例子是,如果一名理事因為個人原因辭職並獲得了理事會的決議通過,那麼根據法律,他也應該被解任。 總之,教育會法第27條規定了理事和監事被解任的情況,並要求在這些情況下立即解除他們的職務。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教育會的運作能夠順利進行並保護會員的權益。

立法沿革 3

(0200117 制定)

各級教育會每年應將會員名冊及會務概況,呈報該管監督機關,並轉呈直接上級機關備案。

(0331012 全文修正)

教育會職員任期二年,期滿應即依法改選,連選得連任。

(0740521 全文修正)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本法之規定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屬之教育會依本法規定解散者。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五條及工業團體法第二十五條,增列理事、監事之解任情事,俾執行有所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00117 制定)

各級教育會每年應將會員名冊及會務概況,呈報該管監督機關,並轉呈直接上級機關備案。

(0331012 全文修正)

教育會職員任期二年,期滿應即依法改選,連選得連任。

(0740521 全文修正)

一、新增條文。   二、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五條及工業團體法第二十五條,增列理事、監事之解任情事,俾執行有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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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會法第 27 條規定:「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資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會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會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