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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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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2. 2.前項理事、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應於十五日內將理事、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會法第26條的規定,理事和監事的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的情況下,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的任期,而理事長的連任則限制為一次。在理事和監事的任期屆滿後,必須在十五日內將理事和監事的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教育會法 範例:某教育會的理事和監事的任期都是三年,連選連任的情況下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的任期,而理事長只能連任一次。在理事和監事的任期屆滿後,他們必須在十五日內將自己的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沿革 3

(0200117 制定)

教育會得酌設有給職員佐理會務。

(0331012 全文修正)

教育會選舉之職員為無給職。

(0740521 全文修正)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前項理事、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應於十五日內將理事、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原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合併修正,列為第二十六條。   二、現行職業團體法規,對於理、監事之任期,有規定為三年(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有規定為四年(農會法、漁會法),多有連任之限制,爰依教育會之需要,參照工業團體法第二十三條、商業團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理、監事之任期及連任如第一項。   三、第二項係就原第二十八條酌予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200117 制定)

教育會得酌設有給職員佐理會務。

(0331012 全文修正)

教育會選舉之職員為無給職。

(0740521 全文修正)

一、原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合併修正,列為第二十六條。   二、現行職業團體法規,對於理、監事之任期,有規定為三年(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有規定為四年(農會法、漁會法),多有連任之限制,爰依教育會之需要,參照工業團體法第二十三條、商業團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理、監事之任期及連任如第一項。   三、第二項係就原第二十八條酌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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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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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會法第 26 條規定:「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前項理事、監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會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會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