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會法第26條的規定,理事和監事的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的情況下,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的任期,而理事長的連任則限制為一次。在理事和監事的任期屆滿後,必須在十五日內將理事和監事的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教育會法 範例:某教育會的理事和監事的任期都是三年,連選連任的情況下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的任期,而理事長只能連任一次。在理事和監事的任期屆滿後,他們必須在十五日內將自己的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教育會得酌設有給職員佐理會務。
教育會選舉之職員為無給職。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前項理事、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應於十五日內將理事、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原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合併修正,列為第二十六條。 二、現行職業團體法規,對於理、監事之任期,有規定為三年(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有規定為四年(農會法、漁會法),多有連任之限制,爰依教育會之需要,參照工業團體法第二十三條、商業團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理、監事之任期及連任如第一項。 三、第二項係就原第二十八條酌予修正。
教育會得酌設有給職員佐理會務。
教育會選舉之職員為無給職。
一、原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合併修正,列為第二十六條。 二、現行職業團體法規,對於理、監事之任期,有規定為三年(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有規定為四年(農會法、漁會法),多有連任之限制,爰依教育會之需要,參照工業團體法第二十三條、商業團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理、監事之任期及連任如第一項。 三、第二項係就原第二十八條酌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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