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教育會法第 25 條規定,教育會之理事和監事都是無給職的身份。根據該法的規定,教育會的理事和監事不得獲得薪資或報酬。這是為了確保教育會的運作不受商業和私人利益的影響,以保護教育會的公正性和獨立性。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教育會的理事或監事接受了報酬或其他形式的報酬,這就違反了教育會法第 25 條的規定。這可能會對教育會的運作產生負面的影響,因為這可能導致理事或監事為了自己的私利而做出不公正或不利於教育會的決策。因此,教育會應該確保其理事和監事都是無給職的身份,以確保其運作的公正性和獨立性。 參考資料: - 教育會法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22).
教育會幹事、理事及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有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或由各該管監督機關令其退職者。 四、發生第十七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各級教育會職員之候選人,以其所屬鄉鎮教育會或市區教育會會員為限。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規定「選舉之職員」即指理事、監事而言,爰予以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教育會幹事、理事及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有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或由各該管監督機關令其退職者。 四、發生第十七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各級教育會職員之候選人,以其所屬鄉鎮教育會或市區教育會會員為限。
一、條次變更。 二、原規定「選舉之職員」即指理事、監事而言,爰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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