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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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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教育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下級教育會理事、監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教育會法第 24 條规定,上级教育会的理事和監事不得兼任下级教育会的理事和監事。这意味着在教育会的職務上,上级和下级之间应当保持独立性,以防止利益冲突或其他不当行为的发生。例如,如果某个人同时担任上级教育会的理事和下级教育会的監事,可能会导致对下级教育会的监督和管理不公正,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根据该规定,应当避免上下级教育会的成员兼任职务。

立法沿革 3

(0200117 制定)

教育會幹事、理事及監事,均為名譽職,任期二年。

(0331012 全文修正)

上下級教育會職員不得互相兼任。

(0740521 全文修正)

上級教育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下級教育會理事、監事。

立法理由參照農會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及漁會法第二十條第四項修正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00117 制定)

教育會幹事、理事及監事,均為名譽職,任期二年。

(0331012 全文修正)

上下級教育會職員不得互相兼任。

(0740521 全文修正)

參照農會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及漁會法第二十條第四項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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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會法第 24 條規定:「上級教育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下級教育會理事、監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會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會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