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教育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下級教育會理事、監事。
根据教育會法第 24 條规定,上级教育会的理事和監事不得兼任下级教育会的理事和監事。这意味着在教育会的職務上,上级和下级之间应当保持独立性,以防止利益冲突或其他不当行为的发生。例如,如果某个人同时担任上级教育会的理事和下级教育会的監事,可能会导致对下级教育会的监督和管理不公正,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根据该规定,应当避免上下级教育会的成员兼任职务。
教育會幹事、理事及監事,均為名譽職,任期二年。
上下級教育會職員不得互相兼任。
上級教育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下級教育會理事、監事。
立法理由參照農會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及漁會法第二十條第四項修正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教育會幹事、理事及監事,均為名譽職,任期二年。
上下級教育會職員不得互相兼任。
參照農會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及漁會法第二十條第四項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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