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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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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育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依本法第三十條通知會員(代表)及報請該管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時,應載明會議種類、時間、地點,並附送會議議程。其議事涉及目的事業者,並得同時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2. 2.教育會舉行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如有必要得報請該管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以上法规,教育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在通知会员(代表)及报请主管机关派员列席时,应明确会议的种类、时间、地点,并附上会议议程。如果会议涉及到目的事业,则可以同时报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派员列席。 2. 如果有必要,教育会可以举行理事会议或监事会议,并可以报请主管机关派员列席。 例如,根据教育会法施行细则第21条的规定,如果一家教育会召开会员大会讨论并决定与目的事业有关的事项,会员大会应在通知会员和报请主管机关派员列席时,明确会议的种类、时间、地点,并附上会议议程。此外,如果在教育会的理事会议或监事会议中有必要,也可以报请主管机关派员列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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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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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教育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依本法第三十條通知會員(代表)及報請該管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時,應載明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