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法规,教育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在通知会员(代表)及报请主管机关派员列席时,应明确会议的种类、时间、地点,并附上会议议程。如果会议涉及到目的事业,则可以同时报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派员列席。 2. 如果有必要,教育会可以举行理事会议或监事会议,并可以报请主管机关派员列席。 例如,根据教育会法施行细则第21条的规定,如果一家教育会召开会员大会讨论并决定与目的事业有关的事项,会员大会应在通知会员和报请主管机关派员列席时,明确会议的种类、时间、地点,并附上会议议程。此外,如果在教育会的理事会议或监事会议中有必要,也可以报请主管机关派员列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