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其所屬教育會之會務工作人員。
根據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20條,教育會的理事和監事不得同時兼任該教育會的會務工作人員。這是為了確保教育會的獨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利益衝突和不當運作。這意味著教育會的理事和監事在履行其職責時,不應同時擔任會務工作人員的角色。以下是一個與此法條相關的範例:如果一個教育會的理事同時擔任該會的會務主管,這將違反該法條的規定。因此,該理事需要選擇只擔任一個職位,以遵守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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