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仍超過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補選。
根據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19條,當教育會的理事或監事職位有缺額時,應在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依序遞補,並且他們的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如果沒有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可以遞補,而理事或監事的人數仍然超過章程所定的三分之二以上名額,則不進行補選。 這表示當教育會的理事或監事職位缺額時,應先考慮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遞補。如果沒有可遞補的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且已有的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章程規定的三分之二以上名額,則不進行補選。 作為問題的參考資料,我找到了《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19條,該條規定了同樣的程序和限制。根據這項法規,當私立學校的董事或監事缺額時,也應該適用類似的遞補程序和限制。例如,如果學校的董事或監事職位缺額達到超過三分之二的名額,則不進行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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