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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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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理事、監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指不得超過章程規定全體理事、監事名額減少一名後之半數,並以得票多寡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在教育會法第26條第1項所述的理事和監事連選連任的情況下,其數量不得超過章程所規定的全體理事和監事名額減少一人後的一半。而具體的選舉結果則由得票最多的人決定。 根據參考資料,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18條的設計是為了確保教育會的理事和監事的選舉過程公正合理,防止選舉中的權力集中問題。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理事和監事的多樣性和代表性,避免權力過度集中,保證教育會的運作效率和公正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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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理事、監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指不得超過章程規定全體理事、監事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