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理事、監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指不得超過章程規定全體理事、監事名額減少一名後之半數,並以得票多寡決定之。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在教育會法第26條第1項所述的理事和監事連選連任的情況下,其數量不得超過章程所規定的全體理事和監事名額減少一人後的一半。而具體的選舉結果則由得票最多的人決定。 根據參考資料,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18條的設計是為了確保教育會的理事和監事的選舉過程公正合理,防止選舉中的權力集中問題。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理事和監事的多樣性和代表性,避免權力過度集中,保證教育會的運作效率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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