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教育會的理事和監事的任期應該從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根據第2條,理事會應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之日起的十五天內召開,但如果經過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下,則不受此限制。 例如,如果一個教育會的會員大會在1月1日閉幕,該教育會的理事會應該在1月16日之前召開,除非該會已經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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