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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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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育會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2. 2.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但報經該管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教育會的理事和監事的任期應該從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根據第2條,理事會應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之日起的十五天內召開,但如果經過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下,則不受此限制。 例如,如果一個教育會的會員大會在1月1日閉幕,該教育會的理事會應該在1月16日之前召開,除非該會已經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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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教育會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閉幕之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