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理事、監事名額應為奇數。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教育會的理事、監事名額應為奇數。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在理事、監事的投票中產生平票的情況,確保會議能夠順利進行並做出決議。這個法規被廣泛應用於各種教育機構,例如學校的董事會或是教育委員會。具體的例子可以是一個學校的董事會由7位理事和3位監事組成,這樣總共有10個成員,確保在投票時不會產生平票的情況,能夠順利做出決策。參考資料:教育會法施行細則,資料更新日期為202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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