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機關教育行政人員不得當選為受該教育行政機關指導監督之教育會理事、監事。
根據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15條,教育行政機關的教育行政人員不得當選為受該教育行政機關指導監督之教育會理事、監事。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教育行政人員利用其職權介入教育會的運作,保持教育會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例如,在某個國民中小學的校長想要當選該學校的教育會理事時,根據這項規定,教育行政機關的教育行政人員是不可以當選的,以確保教育會能夠獨立地履行其監督和指導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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