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區)教育會個人會員依會籍移轉之規定應辦理會籍移轉者,應自居住地或服務處所異動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之。
根據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規定,鄉(鎮、市、區)教育會的個人會員在居住地或服務處所發生變動後,應在變動日起的兩個月內辦理會籍移轉手續。這意味著個人會員需要在兩個月內通知相應的教育會,並辦理會籍移轉手續。假設某個個人會員因遷居而居住地變更,他在變更後的兩個月內需要前往所在地的教育會辦理會籍移轉手續。如果他逾期未辦理會籍移轉,可能會面臨相應的法律後果或制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