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代理人數之計算,以受託人簽到之先後順序計至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時為準,簽到在後之代理無效。
根據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代理人數的計算是根據受託人簽到的先後順序,一直計算到親自出席人數的一半為止。在後簽到的代理人是無效的。 參考資料: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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