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依照教育會法第19條規定,當會員(代表)無法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可以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個會員(代表)僅限制代理一個人,且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的一半。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教育會法本身。根據這項規定,如果一個會員(代表)無法參加會員(代表)大會,他可以委託另一位會員(代表)代理他的身分。然而,每位會員(代表)只能代理一位會員(代表),而且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的一半。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會員(代表)大會的正當性和代表性。
上級教育會以其直接下級教育會為會員。
上級教育會以其下級教育會為會員。 下級教育會為上級教育會之會員時,各得派代表出席。 前項代表之名額,鄉鎮教育會或市區教育會二人,縣教育會或市教育會一人,各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二年,期滿應即依法改選,連選得連任。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參照工業團體法第十九條規定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並規定委託人數之比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上級教育會以其直接下級教育會為會員。
上級教育會以其下級教育會為會員。 下級教育會為上級教育會之會員時,各得派代表出席。 前項代表之名額,鄉鎮教育會或市區教育會二人,縣教育會或市教育會一人,各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二年,期滿應即依法改選,連選得連任。
一、新增條文。 二、參照工業團體法第十九條規定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並規定委託人數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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