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區)教育會會員之會籍移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教育會法第 20 條,鄉(鎮、市、區)教育會會員之會籍移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體的辦法細節需查閱中央主管機關相關文件以獲取最新資訊。
區教育會設幹事三人至至五人,候補幹事二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鄉鎮教育會或市區教育會設理事三人至五人,候補理事一人或二人,監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之,理事得互選一人為常務理事。
鄉(鎮、市、區)教育會會員之會籍移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教育會之會員更換服務機構情形較多,致其會員之流動性較其他職業團體頻仍,為便於會員辦理入會及退會手續,爰增列會籍移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按目前我國行政區畫,在直轄市及省轄市之下,尚有「區」教育會之設置,原條文未予列入,顯有疏漏,爰將「鄉(鎮、市)教育會」修正為「鄉(鎮、市、區)教育會」,以符實際。
區教育會設幹事三人至至五人,候補幹事二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鄉鎮教育會或市區教育會設理事三人至五人,候補理事一人或二人,監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之,理事得互選一人為常務理事。
一、新增條文。 二、教育會之會員更換服務機構情形較多,致其會員之流動性較其他職業團體頻仍,為便於會員辦理入會及退會手續,爰增列會籍移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按目前我國行政區畫,在直轄市及省轄市之下,尚有「區」教育會之設置,原條文未予列入,顯有疏漏,爰將「鄉(鎮、市)教育會」修正為「鄉(鎮、市、區)教育會」,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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