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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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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條規定了教育會會員(代表)的權利,包括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每一位會員(代表)都享有這些權利。這意味著會員(代表)有權參與會員(代表)大會的表決,有權參與選舉負責人或被選舉為負責人,以及有權參與對會員(代表)進行罷免。這些權利對於確保會員(代表)的權益和參與民主決策非常重要。 參考資料: 1. 教育會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01)

立法沿革 3

(0200117 制定)

區教育會會員喪失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資格或發生第十七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退會或除名。

(0331012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會會員:   一、背叛中華民國者。   二、褫奪公權者。   三、禁治產者。

(0740521 全文修正)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所稱代表,係指下級教育會選派出席上級教育會之代表及教育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按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之代表而言。至團體贊助會員係協助聯繫工作,且其所屬人員已依規定加入教育會為個人會員,故毋需另推派代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00117 制定)

區教育會會員喪失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資格或發生第十七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退會或除名。

(0331012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會會員:   一、背叛中華民國者。   二、褫奪公權者。   三、禁治產者。

(0740521 全文修正)

一、新增條文。   二、所稱代表,係指下級教育會選派出席上級教育會之代表及教育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按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之代表而言。至團體贊助會員係協助聯繫工作,且其所屬人員已依規定加入教育會為個人會員,故毋需另推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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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會法第 18 條規定:「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會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會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