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級教育會選派出席上級教育會之代表,受除名或停權處分或有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由下級教育會重行選派之。
根據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12條,當下級教育會的代表被除名、停權或符合該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時,將失去其代表資格。此時,下級教育會需要重新選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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