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區)教育會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由其所屬教育會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 三、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 四、未依會籍移轉之規定辦理會籍移轉。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鄉(鎮、市、區)教育會個人會員出會的情形,其中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 三、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 四、未依會籍移轉之規定辦理會籍移轉。 依據教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個人會員出會需要符合上述情形之一。例如,如果個人會員因病逝世,則符合第一項「死亡」的情形。又如,如果個人會員喪失了會員資格,比如違反了相關的法規而被註銷會籍,則符合第二項「喪失會員資格」的情形。關於第三項情形,根據教育會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的相關規定,如個人會員在教育會活動中有不當行為,或者被判刑等,也可被視為符合該情形。至於第四項情形,則是指個人會員未按照規定辦理會籍移轉,比如沒有按照程序將會籍轉移到其他教育會。 總結來說,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了個人會員出會的情形,並且要求所屬教育會向主管機關報備相關資料。具體而言,根據法規的不同項、款,會員出會的情形會有差異,並且需要根據該法條的要求進行相應的程序和報備。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應該包含最新版的教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以正確解釋和應用該法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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