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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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第2條規定,該法適用的對象是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施行之前,以自有資金取得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並以自然人或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名義登記於儲蓄互助社資料庫中的社員。在修正之前取得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的儲蓄互助社,只有自然人和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才能在名義上登記為該社的社員。 參考資料:《民眾經濟部》台北市/區內非法儲蓄調查實施計畫192120-52 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最新修訂)
- 改良物名詞
- 自然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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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