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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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情形者,得檢附下列文件,送協會審查: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證明以自有資金購買該土地、建築改良物之文件。 三、儲蓄互助社登記證影本。 四、前一年度決算報告書。 五、土地、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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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第3條,儲蓄互助社欲進行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的更名作業時,應檢附下列文件送交協會審查: 1. 申請書(附件一)。 2. 證明以自有資金購買該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的文件。 3. 儲蓄互助社的登記證影本。 4. 前一年度的決算報告書。 5.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的登記簿謄本。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 範例:例如,如果一個儲蓄互助社欲更名一塊土地,他們需要提供相關的文件,如自有資金購買該土地的證明文件,儲蓄互助社的登記證影本和該土地的登記簿謄本等文件。最後,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指定,可能還需要提供其他相關文件。
- 第三十條第二項條文
- 改良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儲蓄互助社法 第 3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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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