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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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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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勸募條例第13條,勸募團體在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且需向主管機關報備備查。唯獨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時,僅能選擇代理公庫的金融機構。以上所述法條的參考資料可參考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資料,例如行政院主管之相關網站或公報等。
立法沿革 1 版
(0950425 制定)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
立法理由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應設專戶專款專用。
- 主管機關名詞
(0950425 制定)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應設專戶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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