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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