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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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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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益勸募條例第12條規定,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的時間最長為一年。這表示一個勸募團體在進行捐款勸募期間,不能超過一年的時間。如果一個團體想要延長勸募時間,則需要重新申請並獲得相關機關的核准。例如,如果一個慈善組織在2022年6月1日開始進行勸募活動,則該組織在2023年5月31日前應結束該勸募活動。如果超過了這個期限,團體將不符合公益勸募條例的規定,可能被視為違法行為。
立法沿革 1 版
(0950425 制定)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立法理由鑑於勸募團體依第七條辦理勸募活動之種類及目的各異,勸募活動之期間,宜由勸募團體於勸募活動計畫中載明,而由主管機關於許可時為個案之認定。惟勸募活動間亦不宜漫無限制,爰規定最長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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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0425 制定)
鑑於勸募團體依第七條辦理勸募活動之種類及目的各異,勸募活動之期間,宜由勸募團體於勸募活動計畫中載明,而由主管機關於許可時為個案之認定。惟勸募活動間亦不宜漫無限制,爰規定最長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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