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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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勸募條例第11條,如果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活動許可的文件有不實之情形,主管機關可以撤銷其勸募許可。這表示如果勸募團體在申請許可時提供虛假的文件或資訊,主管機關有權撤銷他們的許可。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假設一個勸募團體在申請許可時提供了虛假的捐款來源資訊,主管機關在發現這一點後可以根據該條款撤銷他們的許可。
立法沿革 1 版
(0950425 制定)
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活動許可之文件有不實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勸募許可。
立法理由勸募活動之許可性質上為行政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該管主管機關本即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或訴願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本於職權予以撤銷,無待規定。惟如其違法或不當係因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活動許可之文件不實所致,則有特別規定以釐清責任之必要,爰為本條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0950425 制定)
勸募活動之許可性質上為行政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該管主管機關本即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或訴願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本於職權予以撤銷,無待規定。惟如其違法或不當係因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活動許可之文件不實所致,則有特別規定以釐清責任之必要,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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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