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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第 25 條(申請減領保險給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得申請減領保險給付;其申請,一年以一次為限。
  2. 前項減領保險給付之期間至少一年,一經申請減領,不得請求補發;相關減領保險給付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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